单位职责: (一)、按照“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提高全社会尊老、爱老、助老、养老的意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调查研究全市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及时提出正确的科学决策,为市委、市政府决策老龄工作当好参谋。 (三)、为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老龄事业规划,组织指导兴办老年教育、老年科研、老年保健、老年社会公益的福利事业。 (四)、积极组织老有所为,帮助广大老年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大力发展老年福利事业,指导兴办经济实体,发挥老年人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五)、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老年法规,参与全市性老年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办理老年人来信来访,抓好各级老龄组织机构建设,检查指导基层老年人协会的工作,规划检查以社区服务为中心的老年服务网络建设及老年人的特需服务工作。 (六)、总结推广老龄工作的先进经验,表彰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弘扬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道德风尚。 (七)、着力办好老年人活动中心和老年人大学,组织指导各级、各单位办好老年活动中心(室、站)和老年大学(学校)。 (八)、负责与各涉老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联系,组织指导全市各级老年体协和老年群体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文体活动。 (九)、对全市各类老年协(学)会,老年企事业服务机构实行业务指导,促进老年群体组织的健康发展。 (十)、承办上级业务部门和市老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成员单位职责: 为认真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指导方针,切实加强对十堰市老龄委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根据国家和省老龄委的要求,特拟定市老龄委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委组织部 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市老干部工作的宏观管、基层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督促检查离休干部各项待遇的落实;宏观指导全市老干部工作;引导老干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 二、市委宣传部 负责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对老年人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新闻媒体,营造良好的老龄工作舆论环境,组织宣传老龄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典型。 三、市直机关工委 督促指导市直机关各单位贯彻落实有关老龄工作的政策;配合市委组织部加强对市直机关老龄工作的领导;抓好市直机关对老龄工作的协调、交流和老龄支部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经验交流和文化体育活动,促进市直机关老龄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市发展计划委 依据中发〔2000〕13号文件规定,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负责老年人活动设施的规划、立项。 五、市经贸委 组织协调本系统有关职能部门支持发展老龄事业,落实有关税费减免政策。指导协调经贸系统老龄工作,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落实好老年人政治、生活待遇,调查研究经贸系统离退休干部职工发挥作用和生活情况,提出政策建议,抓好老年活动服务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各项文体娱乐活动。 六、市民政局 会同老龄办拟定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及落实办法,并组织实施;积极支持老龄事业发展。负责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工作,制定老年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老年福利设施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设施建设,促进老年福利事业的发展;对各类老年福利机构进行宏观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的社区老年服务工作;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拟定安置方案、生活待遇标准,并监督实施;制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 并指导地方政府对干休所的管理;负责老复员军人等重点老龄优抚对象优抚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主管对城乡孤老对象的供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敬老爱老工作。 七、市老龄委办公室 认真组织贯彻实施老年法律法规,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开展老年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负责全市老年非学历教育,指导各级各类老年大学的工作。办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督促、检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检查、指导、推动全市贯彻落实《老年法》、湖北省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负责办理《湖北省老年人优待证》,负责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全市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协调处理老年人来信来访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 八、市教育局 采取措施充分发挥教育系统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教育行管人员比较集中的人才和智力优势,指导开展教育研讨咨询、文化艺术和健身等活动;组织老教师、老知识分子开展有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活动;研究指导教育系统老教师和老职工工作、生活。 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拟定、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管理和支付办法,并进行检查监督;协助有关部门拟定和实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发展规划;拟定和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具体办法,保证离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十、司法局 广泛开展涉及老年人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好老年人的法律服务工作,调解老年人的民间纠纷,依法提供面向老年人的法律援助。 十一、市财政局 结合本市实际,参与研究拟定有关落实老龄工作政策、法规办法,扶持老年人福利性事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老龄事业十五计划发展纲要,按省市明确的标准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财力保障;加强对发展老龄事业各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十二、市人事局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拟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养老保险待遇等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文体活动。研究、指导、协调离退休人员中二次人才资源的开发工作,积极为“老有所为”创造条件。 +三、市建设局 会同市民政局贯彻实施《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22-1999 );指导、监督老年活动设施公共场所规划及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抓好老年优待服务工作。 +四、市文化体育局 全面负责全市老年文化体育工作,贯彻落实老年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老年文化 体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开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理 论研究工作;指导和推动各级老年人体育组织开展健身活动;宣传和普及老年人体育健身知识和方法。协调抓好带有导向性、示范性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促进老年文化体育事业特别是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发展。 十五、市卫生局 积极支持发展老年卫生保健服务。完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做好老年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工作,为老年病人提供优质、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卫生保健服务,推动开展“家庭病床”等送医上门的社区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促进老年卫生保健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广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以自我保健、老年性疾病预防为主的健康教育,倡导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提高生活质量,延年益寿;加强老年保健科学研究、老年医学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控制老年常见病和慢性病;积极发挥老年医务工作者的作用。 十六、市广电局 协调指导各级电台、电视台等广播影视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反映老年人的生活,特别老年人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宣传敬老爱老典型,对各种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现象进行舆论监督,办好老年专栏节目。 十七、市工商局 落实老年福利企业的工商登记、年检等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才资源优势,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培育扶持老龄产业的发展。 十八、市国税局 落实老年福利性企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老龄产业的发展,为发展老龄事业创造宽松环境,积极支持发展各项老龄公益事业。 十九、市地税局 积极扶持广大老年人兴办老年经济实体,认真落实兴办经济实体税收优惠政策,对涉老部门发展老龄事业,按有关政策给予优惠。 二十、市国土资源局 会同市老龄办抓好有关老年活动场所用地优惠政策的落实,科学规划布局老年活动场所,提供方便、快速的优质服务。对涉老部门为发展老年公益事业,在行政性收费方面给予减免。 二+一、市总工会 贯彻国家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关心离退休职工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离退休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切实维护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适合老龄特点的各种活动,努力促进离退休职工“六个老有”的实现;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推动离退休职工的社区化管理工作。 二十二、市妇联 依法维护老龄妇女合法权益,参与和协调老龄妇女维权相关的政策、法规的制定和落实,为老龄妇女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老龄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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